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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公寓经营模式和法律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建议作者:冯燕媚
疫情之下,生活不易。猝不及防的疫情影响,整个社会都被打乱了节奏,好不容易等到疫情得以控制,工作、生活逐渐重回正轨,房屋租赁市场又频频爆雷,多家长租平台公司跑路,留下了一脸茫然、不知所措的房东与租客。房东在想,我究竟能不能拿回我的房子;租客又在想,我将何去何从? 图片来源:天眼查 爱租系的公寓管理公司基本都跑路了 近期陆续有人向本律师咨询长租平台公司跑路的问题,因此借此小文章,和大家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提出一些法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了解租赁模式,做到心里有底 随着市场的发展,房屋租赁的模式也在不断的变化中,除了传统的房东直接出租、房东委托中介机构放盘出租的模式外,近年来也涌现了新型的出租模式,例如房东委托长租平台公司托管房屋并代其出租,房东出租给长租平台公司后再转租。 1、房东直接出租模式:这种最原始的方式也是风险最小的方式,房东与租客直接接触,双方可以亲自了解情况,一旦涉及纠纷,也是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 2、委托中介机构放租进行租赁:这种模式法律关系也相对简单,中介机构在这个过程中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尽力促成房东与租客之间的租赁交易,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最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是房东与租客签订,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租客查看现场,合同约定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风险也较为可控。 4、平台公司接受房东委托管理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在经营的层面,这种租赁模式与模式3差不多;但是在法律层面却有着质的区别。这个区别主要关联于当长租平台公司跑路后,房东和租客的权利义务的问题。 二、公司跑路了,自己权益要清晰 模式3当中,平台公司是承租了房东的房屋后再转租,平台公司跑路了,自然也就不会再支付租金给房东了,根据《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前端房东与平台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了,后端平台公司与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就不能履行了,在房东与平台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租客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从而构成对房东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房东与平台公司的租赁合同、平台公司与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租客不能以已经向平台公司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对抗房东,房东有权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要求租客腾退房屋,如果不腾退的,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支付占有使用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模式4中,虽然表面上租赁合同还是以平台公司的名义与租客签订的,但是平台公司是接受房东的委托以其名义进行签订的,最终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及于委托人(即房东)。根据《民法总则》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当平台公司跑路了,租客仍可以已经支付租金为由继续租赁房屋,而房东就其损失应该向平台公司主张,而非直接转嫁于租客身上。 三、提高警惕,理性分析,避免被骗 对房东来说,要谨慎选择住房租赁企业,了解市场租金水平,避免被过高租金所吸引造成损失。对租客而言,要分辨过低租金和打折诱惑,对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信息和出租行为不轻易相信;在签订租房合同时,警惕一次性预付3个月以上租金的操作,降低被骗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