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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继承,你了解多少?

作者: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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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包括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狭义继承,指财产继承。现代社会绝大多数的国家已经没有身份继承,所以现在所称的“继承”一般是指财产继承。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若无有效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认知里,许多人忌讳谈及死亡,认为生前立遗嘱不吉利,因此容易出现在被继承人死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无果导致的家庭矛盾。我们通过网络大数据统计发现,近年来因法定继承纠纷产生诉讼案件数量在急速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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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也就是说,只有合法的财产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生前的遗留财产被继承,同时排除依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主要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权利和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依据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权利一般包括自然资源利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生前租用或借用的他人的财产、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等,与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包括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父母对子女的赡养费请求权、夫妻之间的扶养费请求权、被继承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另外需注意的一点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放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为该赔偿金产生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其本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



· 法定继承的顺序
《民法典》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上述规定,需要注意几点:(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比如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继承发生时生存的配偶、子女、父母按份平均获得继承财产。(2)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继承,所有符合条件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也是按份平均获得继承财产。(3)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而且这个继承权与他们再婚与否没有关系。


· 代位继承
《民法典》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即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没有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情形;(5)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 不均分遗产的情况
《民法典》1130条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1130条是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份额分配的原则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均分,另外从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幼困残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出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协商一致后不均分。1131条则是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的遗产的规定。


·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民法典》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上述两条是关于放弃继承和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放弃继承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表示,接受继承则可以是明示或默示,一般没有明示拒绝则视为默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时间是在继承开始后、处理遗产前,因为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尚无继承权或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不存在权利放弃的问题。至于继承权是否丧失,则需要由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