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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遗漏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作者:李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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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可以采取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协议离婚需要通过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约定。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社会地位、社会经验以及法律意识上存在差距,导致协议离婚时无法如实、全面地处理相关事宜,特别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常常因此陷入困境。因此,本段文结合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协议离婚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进行梳理,仅供交流与参考。


一、关于婚姻法第47条的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有遗漏财产的并且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法条中的“遗漏共同财产”的情况指的是因一方通过“特殊手段”导致另一方未能正常地参与分割财产的,可以重新要求分割遗漏的共同财产。那么,如果离婚时,双方都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财产的存在及实际占有状态的,签订离婚协议时却只字不对该财产进行约定分割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再次分割所谓“遗漏”的共同财产?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一方不存在胁迫,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在离婚协议中遗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态的,在协议离婚时不提出分割的,应当视为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的,那么其重新分割的主张将很大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且该种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存在之日起计算。


二、对已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遗漏财产”处理的几点看法

首先,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一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存在的却没有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分割的,很大可能是双方在离婚时综合考虑的一种结果,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应尊重离婚协议的效力。

其次,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存在的共同财产,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不提出分割,而是在离婚多年后主张“遗漏”再行主张分割的,有违常理。更有甚者,对于双方婚前共同居住的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十年后,一方当事人以“遗漏”的理由,主张重新分割财产,这不免有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

最后,对于上述情况,目前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法官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举证以及生活习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


三、协议离婚共有财产分割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应注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类约定。

(一)对于不动产而言,要注意房产是否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存在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共有财产。

(二)对于动产而言,要及时交付。

(三)如有通过金钱补偿的约定,要特别注意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体现,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四)对于共有财产情况比较复杂的,建议通过专业律师起草离婚协议,条件允许情况下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